合同纠纷

刘娈娈律师:济南睿坤商贸有限公司与罗镜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9-09-04 16:23:05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4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睿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丛,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镜明,男,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睿坤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睿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睿坤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9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罗镜明与睿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镜明将非睿坤公司销售的商品退给睿坤公司,睿坤公司迫于天猫退款时长等要求进行了退款,并不能证明此商品就是睿坤公司销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罗镜明辩称,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罗镜明于2018年5月14日收到涉案电脑后,发现质量问题,并至联想客服检测,发现系返修机(2018年4月22日曾被案外人济宁亿维公司送修;2018年4月30日存在维修记录并曾更换硬盘。)并及时通知睿坤公司,将电脑序列号拍照发给睿坤公司淘宝客服,每台电脑序列号都是唯一的。睿坤公司同意退货,并在收到电脑后,向罗镜明退回货款。该事实证明,罗镜明退回的电脑,就是睿坤公司销售的电脑,现睿坤公司主张其退回的电脑,不是于睿坤公司处购买的那台,系拖延时间,逃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请求驳回睿坤公司的上诉请求。
罗镜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睿坤公司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罗镜明损失16761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睿坤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镜明在收到电脑后发现电脑存在质量问题,经联系联想客服得知,主机号为R90NFC2S的LenovoXiaoxin锐7000笔记本电脑曾经更换过部件。
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本案中,罗镜明从睿坤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后发现其购买的电脑曾经返修过,于是联系睿坤公司将电脑退回。睿坤公司接受了罗镜明的退货并向罗镜明退款,该行为已经表明睿坤公司认可罗镜明退还的电脑是其出售的电脑。现睿坤公司对于该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亦与其接受退货的行为不符,故一审法院对睿坤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睿坤公司将维修过的电脑当做全新电脑出售给罗镜明,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罗镜明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罗镜明提出的要求睿坤公司按照购买价款的三倍赔偿其损失1676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罗镜明要求睿坤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罗镜明要求睿坤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济南睿坤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罗镜明支付赔偿金16761元;二、驳回罗镜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5元,由睿坤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睿坤公司上诉称罗镜明退回的商品非其公司所售,故其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罗镜明一审时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罗镜明在与睿坤公司客服协商时,曾向其发送了带有电脑SN码的图片,睿坤公司客服并未对此提出质疑,且接受了罗镜明的退货并向罗镜明退款,该行为表明睿坤公司认可罗镜明退回的电脑系其公司出售。睿坤公司称其所销售电脑SN码在后台可以查询,与淘宝销售订单相对应,但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上诉人睿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由上诉人济南睿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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