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申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霞,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吉泉,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萍,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莉,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林,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娈娈,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盛,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赵霞因与被申请人郭莉、原审第三人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1民终2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霞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赵霞请求法院确认赵霞与郭莉就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9号楼2单元502号房屋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有效,并判令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赵霞签订关于诉争房屋的《货币化回购协议》。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赵霞所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在此前提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赵霞的诉讼请求正确。赵霞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树周
审判员 刘继华
审判员 秦光启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