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23民初4769号
原告:延建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花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安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利,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娜娜,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仝保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德田,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建伟诉被告东营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建伟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建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建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88元,减半收取计4744元,由原告延建伟负担。
审判员 李红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