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7050号
原告:济南正顺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兆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洪凯,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景,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双威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芬,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正顺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双威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正顺钢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正顺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1元,减半收取计2210.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济南正顺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卫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