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衍海与赵衍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3民初819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衍龙,男,1960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丽,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衍海与被告赵衍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衍海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衍海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衍海负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