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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是否会少分财产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05-18 16:28:54 关注:
离婚过错方的责任是损害赔偿,不是少分或不分财产
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
1993年11月3日,最高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上述最高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是1980年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综上所述,新修正的《婚姻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请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赔偿情形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加上取证的困难,使得获得该方面损害赔偿的难度不小;又因没有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无过错方获得赔偿的数额也不大。
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及利弊需要进一步分析、评判。但在没修改之前,司法实务还是应以此制度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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