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什么、法官是什么
打官司离不开法院、法官。作为律师,自然要思考、认识法院是什么、法官是什么。认识到位的话,在帮助当事人打官司的过程中,才可以避免过度地将法院、法官理想化,也可以避免过度地对其不信任;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治愈、缓解、抚慰价值;作为律师,也可以避免自己对不公裁判过分地生气。
对于法院是什么、法官是什么,没有标准答案。不再讨论法律是怎么定义的,仅根据自己的知识量、认知能力、众多亲历的具体感知等信息谈谈自己的理解与认识,供同行、当事人借鉴并应用于实践。
20多年前,山大法学院的法理学教授谢晖到法院作过一个讲座,核心内容讲了法院是什么、法官是什么。谢晖抛出这个问题,当时是比较新潮、大胆的。那一时期,最高法院的院长好像是肖扬,人们对法院、法官有一种期待中的理想。他说:法院、法官就是对事实、法律进行判断的。记忆深刻,至今未忘;也认可这个定义,认为它反映了法院、法官工作的本质。
今天再审视谢晖对法院、法官的定义,感觉有些理想化;但可以作为“应然”对待。实然上,法院、法官的职能或工作可不仅仅是对事实、法律进行判断;就其本质工作而言,
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因各种因素可能的影响,有时候,作为律师或当事人,是无法预测法院、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过程及其结果的。因缺乏实证材料,不分析法院、法官是如何就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的,仅就各种可能影响判断的因素进行粗略的归纳分析如下。
一、法院与法官。裁判文书上的法院章印、审判员署名表明,对事实、法律的判断及其结果是法院作出的,是由具体的法官代表法院完成的。法律文书上记载的对事实、法院的判断及其结果,是具体法官(包括合议庭)的真实意思吗?不一定,这是由本国现有的制度、体制、法院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决定的。观察看,一般的民事案件基本上是由具体法官独立完成的(因为案件数量多,逐件审批客观上难以承受),但少量的特别的民事案件、多数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未必是由具体法官独立判断意见。这种法院内部行政控制,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
20多年前,读过一本介绍联邦德国法院的书,记忆中的内容是:法官独立审判、独立承担责任,法院的院长、庭长不能干预法官对事实、法律的判断,不能干预裁判结果,不能修改具体法官裁判文书中的判词,院长、庭长只起组织、协调、服务作用。从未来发展趋势、提高裁判的公正公平的要求看,具体法官进行独立判断并作出裁判结果,才是有效的路径,但需要全面提高对任命法官的要求。
二、随机分案。就同一个法院而言,众多法官中,每个法官的个人品质、价值观、风格、知识面、认知水平、经验丰富程度、观念、思想、立场、观点、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能力等方面是不同的。因客观上法官个体存在差异,就统一案件而言,有理由相信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为体现公平,随机分案是当事人可接受的解决办法(类似抓阄,谁遇到好法官谁幸运,谁遇到差劲的法官谁倒霉,机会是公平的)。如上所述,记忆中的内容还有:德国法院的法官承办案件,实行随机分案,依据是联邦德国基本法(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宪法)规定。
本人20多年前提出过随机分案的问题。今天,因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数据库的使用,随机分案已不是难事,事实上也基本上实行了随机分案,只是随机分案的程度或彻底不彻底的问题。
三、上下级法院监督的内部规则。法律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事实上,某种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领导关系,但主要方面或本质上是监督关系,主要通过个案的上诉审来监督(观察看,目前一审给二审进行个案汇报,然后参照上级意见裁判的情况不多了,进步了)。但在个案审判监督上,不少律师、当事人反映,存在不公开的规则或问题:1、严控改判、发回案件数量,尽量不改判、不发回;2、发回改判的内部程序与维持的内部程序不同,发回改判的内部程序比维持的内部程序严格、复杂;3、由于维持的内部程序简单,造成一些懒惰、不仔细认真负责任的案件承办法官,在思想上、行为上倾向于作维持处理,放弃应有的监督责任。这些不公开的规则或问题,造成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甚至严重错误的案件得不到纠正,减弱了二审的监督功能;造成更多的案件进入再审申请、检察监督程序,在该程序中,同样存在不利于纠正错误、不公平不合理的类似上诉审的规则。
四、区域因素。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司法综合水平参差不齐;就全国区域、同一省或自治区、同一城市而言,所在地的不同法院的综合司法水平也参差不齐。走南闯北经常开庭的律师应该有所体会。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司法综合水平参差不齐,有随机分案应对。对不同法院而言,需要在法律范围内约定管辖法院事项的时候,应有所注意或考虑;在拟提起诉讼时,如果对受理法院有选择的空间,也应该考虑到这个问题。对于风气正、综合司法水平比较高的法院,有的律师、当事人千方百计地争取由该法院审理,就很说明问题。
五、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因素。客观地说,我们的社会离人们期望的民主、法治有距离。民主、法治不完善,政策或领导人讲话盛行,作用大;众所周知,政策的特点是不稳定、多变,它决定、影响、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如上所述,本国现有的制度、体制、法院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决定了法院、法官除了本职工作外,还需要其他工作与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相呼应,它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法院、法官对事实、法律的判断及其结果。记忆中,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有的法官在思想、审判活动中就公开地优先保护国有单位,而不是平等保护。比如新冠疫情期间,就提倡司法能动性。还有很多,不再赘述。总之,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对法院、法官本质工作的影响,作为律师、当事人有必要给予适当地关注。
六、偶发因素。有的时候,律师、当事人认为,法院、法官应当这样判断事实、法律并给出这样的裁判结果,事实上,从公平正义、情理法的角度也应该是这样的裁判结果,但最后的事实、法律判断及其结果却转了方向。这种情况,有理由怀疑偶发因素介入其中并发生了影响,不再多说。
七、其他因素。影响法院、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过程及其结果的因素众多,无法言尽。
总之,法官是法院的核心,法官工作的本质是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并据此作出裁判结果。为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的公正、公平正义,需要当且仅当的两个条件:提高法官条件并严格任命程序;法官独立裁判并对自己的裁判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