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占主要或次要责任,是否可以就骑手自担的责任部分向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24-07-22 16:33:43 关注:

一、摘要

“外卖骑手”小张在送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外卖骑手”小张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占次要责任,因小张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小张将自担一部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雇主某外卖平台作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为外卖骑手小张购买了雇主责任险,骑手小张要求外卖平台承担其自担的这部分损失,外卖骑手小张能向外卖平台及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主张“外卖骑手”小张自担的这部分损失?


二、案情回顾

(一)外卖平台为外卖骑手小张投保了“日保型”雇主责任保险

2023年320日,某外卖平台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小张向某异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内容为伤亡赔偿限额80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8万元。保险期限为2023320000秒起至2023320235959秒止。

(二)外卖骑手小张在送餐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2023年3201535分许,外卖骑手小张骑电动自行车在送外卖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小张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张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张被送到附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锁骨骨折、肋骨多处骨折。后经住院治疗31天,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达20多万元。

(三)经法院调解李某及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赔偿外卖骑手小张的损失为17万余元

导致小张受伤的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支队勘察事故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外卖骑手小张负次要责任。

李某驾驶的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骑手小张出院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由将货车车主及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后该案经法院调解,因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投保有交强险,故骑手小张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除保险公司赔偿的18000元外剩余医疗费的70%、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的70%等在内的共计17万余元,由李某及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四)外卖骑手要求外卖平台承担其损失差额,骑手和外卖平台起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骑手小张自己承担的损失部分,该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本案争议焦点为骑手小张在起诉货车司机李某及承保货车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就其总损失与已获得赔偿的差额部分可否继续要求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雇主与侵权第三人对雇员受害时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因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是一种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骑手小张请求的伤残赔偿金尚未完全得到赔偿,因此,骑手小张自担的损失可向雇主及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本案中,骑手小张系在外卖送餐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小张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小张将自担一部分事故造成的损失。小张自担的这部分损失,就是雇主责任及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由于骑手小张的这些损失,系送餐途中发生的,属于外卖平台对小张承担的雇主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又因外卖平台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因此,最终会由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外卖平台承担。




三、本案外卖平台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人不在同一地域,系向异地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诉讼阶段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跨区域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对当事人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对于本案来说,外卖骑手小张自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金额本身就很少,如果再到外地进行诉讼话,那么雇主责任险的维权成本就会很高。骑手小张和被保险人某外卖平台系同一地区,那么该案能选择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吗?

我国法律针对雇主责任险的管辖法院未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结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对给出了参考性观点。(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127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本案中,hsdg公司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人寿浙江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hsdg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其中,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中,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责任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先行立案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具体到本案而言,是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作者: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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