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价高企,子女购房财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为了减轻子女生活负担,希望子女能够安居乐业,很多父母也是倾其大半生积蓄出资为子女购房,但当子女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家庭面临破裂,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目的面临落空,有人会问,此时父母的出资能被认定为借款吗?父母出资的损失能挽回吗?
一、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
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子女离婚时,按照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处理。但当父母明确表示系赠与双方的,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
1、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就父母的出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三、要准确理解双方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实践中往往争议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想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还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而准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购房费用,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能安居乐业,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而不是日后要回出资。因此,如果父母一方主张其出资为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父母来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相一致。
但实践中,即便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但父母往往碍于亲情,其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借款合同的存在,或者说并没有一个书面的借款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借贷合同,往往给父母主张系借贷关系的举证增添了困难。这就要求父母在为子女购房出资时多留下一些证据,以免日后在子女离婚时自己的出资无法挽回。
最近刚办理完一个这类民间借贷的案子,一位母亲在儿子婚后出资100多万元为儿子、儿媳购买了房产,现在儿媳要和儿子离婚,母亲就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虽然这位母亲在其出资时碍于亲情,没有让儿子、儿媳给其出具书面借条,但她在打款时却留下了很多借款的痕迹(证据),法院据此认定为系借贷的法律关系,即便将来其儿子、儿媳离婚了,这位母亲也挽回了自己的损失。对于本案,本人觉得济南中院的说理部分就非常地合情、合理、合法:“本院认为,父母资助儿女购置房产,改善居住条件,系体现的父母对子女关爱、维系家庭温馨和睦的我国优良传统,体现了父母期盼儿女在成家立业以后能够减轻生活负担,生活幸福美满。作为母亲,资助儿子、儿媳购买房产,是期望儿子、儿媳的婚姻能够幸福美满、能够得到儿子、儿媳的赡养。如今,儿子、儿媳的婚姻关系出现危机,家庭面临破裂的风险,母亲资助儿子、儿媳购买房屋的目的亦面临落空。涉案房产所有权现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母亲的出资已经物化于该房产中,根据债务随资产的原则,儿子、儿媳亦应承担相应的债务。”
作者: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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