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山东财经大学门口发生了一场血案,张永春因超车斗气,拔刀将超车司机及乘客捅成一死一伤。5月4日,济南中院开庭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张永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晚,张永春驾车回家,张某、王某两人开车经过。张永春认为对方逼靠了自己的车,遂即驾车追赶,追至山东财经大学西门口处时,张永春将张某所驾车辆逼停。双方下车后发生口角,张永春遂即拿出一把折叠刀,先朝司机张某胸部猛捅数刀,接着又持刀与乘客王某打在一起,并朝王某身体连捅数刀。王某被捅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张永春驾车逃跑。经鉴定,张某系胸部被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大量失血死亡,王某左胸部损伤为重伤二级。后张永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张永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永春有自首情节,对张永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