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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荣律师、王静莲律师孟庆利与张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3719孟庆利与富而通撤诉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20-05-19 09:59:03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371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孟庆利,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军,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荣,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莲,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友亮,总经理。
原告孟庆利与被告**、第三人山东富而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而通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孟庆利于2020年4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原告孟庆利负担。
审判长 李 琴
审判员 王立强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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