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杨艳霞律师、王玉丽律师: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9-01-16 11:14:30 关注:

钊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5刑初137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钊某某,男,住济南市天桥区。

辩护人杨艳霞、王玉丽,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8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依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710月至201712月,被告人钊某某在居住地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05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次。201822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钊某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钊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钊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钊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钊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22日起至20188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金培

附一: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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