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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福林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72790部队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8-02-11 13:24:11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68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790部队,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冷振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春,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林,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790部队(以下简称72790部队)因与被上诉人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6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72790部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全部诉讼费用由李娜承担。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就本借贷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间借贷纠纷。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系李娜转业安置相关待遇、费用发放的问题,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不属于军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同时,一审法院仅是简单地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军队相关政策的调整范围为由驳回72790部队的起诉,但并未列出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部队的合法利益。
李娜辩称,本案系因“预借款项”引起的纠纷,“预借款项”发生于李娜在72790部队服役期间,且从发生的原因及过程来看,双方之间显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应根据军队内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处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72790部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娜立即偿还37000元;2.李娜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业费、住房补贴等预借款纠纷实际上是李娜转业安置相关待遇、费用的发放问题,而军人转业安置相关待遇、费用的发放标准、方式、时间等均系依据军队转业安置相关政策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预借款纠纷属于军队相关政策的调整范围,应当根据军队相关政策及法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72790部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72790部队主张其与李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娜则予以否认,为此72790部队提供了往来票据借据两份予以证明。经查,该两份借据中载明的往来资金的性质分别为“预借住房补贴”和“预借转业费”,72790部队虽对李娜的住房补贴和转业费进行了结算,但因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争议,李娜拒绝偿还上述预借费用。从上述事实看,本案的实质是双方关于李娜转业安置相关待遇的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72790部队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72790部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乔绪晓
审判员  吴彦沛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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