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解读房产交易常见纠纷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05-02 10:00:08 关注:

一、买断商铺40年竹篮打水一场空

  2014年6月,王权购买了新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农贸市场40年摊位使用权,但此后始终未予交付。王权于2015年7月诉至法院。经查,该摊位所在的楼宇尚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亦未通过消防验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权与开发商的合同存多处违法交易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由房产公司退还王权买断款并赔偿其差旅费损失。

  ■以案释法

  出租未验收房屋合同无效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因摊位所涉农贸市场所在的商住楼未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亦未通过消防验收,所以双方签订的租赁性质的摊位“买断”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消费者应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区分。房产类别的使用权“买断”应定性为房屋租赁合同,而法律明文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否则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约定出卖摊位40年使用权的合同本身便存在重大瑕疵。

  二、买来商铺却迟迟等不到产权证

  2009年,郝悦与新疆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商铺,合同约定交房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但房产公司交房后,一直未能为郝悦办理商铺产权证。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郝悦与房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退还郝悦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解除郝悦与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房产公司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以案释法

  未按合同期限办证可解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导致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法院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判令由房产公司直接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按揭购房也难防一房两卖

  2000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民杨先生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然而,当银行提供借款后,房产公司却迟迟不向杨先生交房,更令他感到意外的是,他按揭的房子里居然已经住人,原来,房产公司将房子同时卖给两个人。2001年6月,杨先生与房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本以为买房风波到此结束。然而,今年杨先生打算按揭买房,却被银行退贷,理由是,他有“未按期向银行还贷”的不良信用记录。杨先生这才想起十多年前的购房风波。在多方查证后,杨先生得知,房产公司违反与他的约定,一直未向银行偿还贷款。最终,银行撤销了相关的不良记录。

  ■以案释法

  合同应注明产权瑕疵违约责任

  针对此案,在购房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对房产全部信息的了解,很少有人会想到房子还有被查封、一房二卖的可能。在购买房屋前,购房者应尽可能了解被卖房屋的产权情况;其次,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必须与卖房者约定,所买房屋无任何其他权利上的瑕疵,同时签订相关的保证条款和违约条款。条件允许的话,还可要求中介以第三方加入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现产权瑕疵或其他导致产权无法过户的情况,中介应承担连带责任等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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