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吴肇基与吴丽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7-12-11 16:42:04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03民初2849号
原告:吴肇基,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荣,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丽生,女,195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吴肇基与被告吴丽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肇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霞、崔国荣、被告吴丽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肇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房产的产权所有权人为吴桂勤、吴桂荣、吴桂安、吴丽生四人共有。2010年6月份因济南市市中区房屋拆迁,上述房屋置换为济南市槐荫区及济南市市中区两处房产。2011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20万元价格将上述房产中属于被告的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支付了款项。被告尚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今后被告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特诉至本院。
被告吴丽生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案诉讼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吴丽生承认原告吴肇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吴肇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肇基与被告吴丽生于2011年7月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肇基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学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谢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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