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左欣与刘树青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7-11-06 10:26:02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民终17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欣,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回族,齐鲁银行阳光新路支行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振,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树青,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海则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英姿,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回族,山东省立医院东院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亮,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左欣因与被上诉人刘树青及原审被告赵英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欣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左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左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 飞
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
代理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在利

相关资讯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