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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欧阳丹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7-11-02 16:46:18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民终5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孙玉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林,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国荣,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丹丹,女,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焦集村1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民,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曰东,男,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山东省济阳县回河镇杨柳村
原审被告: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南市济阳县区堤镇大奎村南
法定代表人:刘宗礼,经理。
原审被告: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龙海路东侧海市路南
法定代表人:高腾,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北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丹丹及原审被告杨曰东、济南昌盛运输有限公司、济南百客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少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11月18日,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松
审 判 员  刘建平
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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