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土地租赁纠纷再审案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7-06-16 10:41:29 关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民申30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坤平,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城。

法定代表人:张涛,管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

法定代表人:古玉东,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坤平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宁阳环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城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民一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坤平申请再审称,涉案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再审申请人履行了交纳租金义务,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新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租赁土地上的经营活动仍然在进行,原审认定申请人根本违约,没有证据证实。原审判令申请人将土地交付给宁阳县环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去现场勘察,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系管委会为实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与王坤平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管委会出租土地的目的不是单纯为取得租金,而是要实现增加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等目的。《土地租赁合同》对王坤平使用土地用途和投资规模作出了要求,但从合同履行情况看,2012年6月18日,经依法鉴定,王坤平在涉案土地上的固定资产的投资仅为1435000元,没有投入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投资900万元,也一直没有正式投产运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审判决解除合同,并对王坤平在租赁土地上的投入补偿提出了解决途径,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环城公司虽然不是合同签订时的当事人,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在管委会的同意下,原审判决王坤平将涉案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权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王坤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坤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传毅

代理审判员  公韶华

代理审判员  陈伟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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