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了一起“U盾”专利侵权官司,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一审胜诉。被告恒宝公司被判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律师费100万元。此案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赔偿判决,同时首次确认了三项律师费赔偿审查原则。
专利之争判出5000万元赔偿
很多开通过银行卡网银支付功能的人都知道,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通常需要使用一个密钥装置来保护网银资金安全,它外形酷似U盘,被称为“U盾”。
原、被告公司都是生产“U盾”的企业。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诉称,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盾”产品以及使用该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握奇公司“U盾”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握奇公司专利权,要求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但恒宝公司认为他们并未构成侵权。经审理,知产法院认为恒宝公司构成了对原告的专利权侵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握奇公司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恒宝公司知识产权专员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会在近期内提起上诉。
法院向银行核查销售数量
法院在确定判决赔偿数额上费了不少工夫。握奇公司表示,恒宝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握奇公司的“U盾”产品销量减少,但由于无法举证销量减少多少,因此请求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握奇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
知产法院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得出,握奇公司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此外,知产法院还确认恒宝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无法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清实际销售数量,恒宝公司虽持有实际销售数量,却拒绝提供证据。握奇公司于是根据行业惯例,推断恒宝公司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法院认定恒宝公司持有但拒绝提供的该部分证据不利于恒宝公司。据此,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推定握奇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成立,支持其85.8万元的赔偿请求。将两部分赔偿数额相加,法院对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首按计时收费算律师费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书中,首次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并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三项律师费赔偿审查原则。对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此案的承办法官何暄表示,握奇公司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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