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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05-24 21:18:02 关注: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逯志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唐延坦,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桓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桓台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桓台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11月12日,原告美达公司与被告桓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济南市历城区大辛庄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由于涉案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被告桓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桓台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桓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美达公司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大辛庄西,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李亚超
代理审判员  李安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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