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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6-05-06 13:53:36 关注:
 

刑事案件委托协议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推荐稿)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山东    律师事务所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罪名,                      立案侦查,现案件处于                阶段,甲方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           关系,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乙方指派本所     律师作为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委托阶段包括(可以选择):1、侦查阶段()2、移送审查阶段()3、一审阶段()4、二审阶段()

律师联系方式:                 

甲方或甲方指定           作为与乙方律师的联系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一条约定的委托阶段结束之日止,所委托案件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撤诉、撤回抗诉、撤回上诉、终止审理等方式结案的,视同完成委托。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所知悉的案情,提供案件有关材料,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2、甲方及甲方其他人员不得要求查看、复制、摘抄律师所持的案件卷宗材料、法律文书;

3、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工作费用以及办案所需差旅费用。

4、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行为。

5、甲方应尊重辩护律师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自主安排辩护工作的权利,对乙方工作不能提出无理要求和干预。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第一条约定指派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的辩护人,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书面认可,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安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涉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乙方收取律师费后及时开具发票,并将发票原件交由甲方。乙方律师个人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合同外费用。

5、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并单独建档装卷,对甲方提供的原始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或及时退还。

第五条  乙方律师工作内容

1、侦查阶段

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但办案机关不予准许的除外;

   3)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申诉、控告;

   4)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的事实不成立的,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

   5)在审查批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向审查批捕机关提出意见;

   6)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为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7)发现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或证据线索的,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申请调取。

2、审查起诉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必要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3)向审查起诉机关提出意见,必要时提出书面意见。

    4)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听取意见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

5)如有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

3、一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必要时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3)必要时申请召开并参加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意见;

   4)开庭前制定辩护方案并听取被告人意见;

   5)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准备书面辩护词,当庭或庭后提交法院;

7)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帮助准备上诉状。(可选项)

  4、二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

   2)会见被告人(上诉人),了解其本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符合法律规定开庭条件的,向法院递交开庭审理的申请;

   4)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上诉人)进行辩护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5)二审不开庭的,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第六条  律师费

    基于甲方陈述的案件事实,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依照下列第(   )方式收取律师费:

1、一次性收取律师费                 元,本协议订立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2、分阶段收取律师费用,其中:

1)侦查阶段                 元;

2)审查起诉阶段                 元;

3)审判阶段               元。

自案件进入各诉讼阶段后三日内付清,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律师不再继续开展工作,已收取的律师费不退还。

3、计时收费

按照    /小时进行计费,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花费在路途的时间,折半计算。估算乙方律师工作时间为       小时,律师费约为                  元。在本协议订立后三日内付清,如实际工作时间超出,甲方在三日以内补齐律师费。

4、甲方不得以下列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刑事自诉案件中,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对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第七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所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工作费用及其他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协议订立后三日以内,甲方向乙方律师支付               元作为工作费用。对工作费用,双方约定采取以下方式结算(可以选择):

1、案结后乙方律师凭花费单据,结合案件实际工作情况与甲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工作费用采用包干方式,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书面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对乙方律师的要求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或无理干预律师工作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协助串供等情形,导致乙方律师无法妥善完成委托事务,或者对乙方律师执业产生不利影响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未按第6条、第7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及工作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五条约定的法律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未完成阶段的已付律师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十条  特别约定

1、甲方理解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不要求律师从事违法违规、妨害国家司法活动的行为。对于律师依职业特权获得的案件卷宗资料,乙方不要求律师提供案卷材料。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律师只对本协议的签订者和本协议约定的联系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工作接待。甲方及本协议约定的甲方联系人应尽量在工作时间与乙方律师联系。

第十一条  提示条款

律师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委托;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案件情况和委托人的合理要求决定辩护方案,认真负责地从事辩护工作;

律师运用专业法律知识、技能,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方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不能保证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等判断、观点一定会为办案单位采纳或支持;

律师对某一行为、事实、法律关系等的分析判断并不代表或视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保证或承诺。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委托协议一份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山东XXXX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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