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起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
被告代理律师
却在关键证据上动起歪脑筋
结果不仅“赢官司”的愿望落空
自己还背上了五万元的巨额罚单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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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喝到假酒,原告愤而起诉
杜先生在一家餐厅就餐时,点了两瓶某品牌红酒,第一瓶酒打开喝了一点后,杜先生觉得味道不对,于是向餐厅工作人员提出疑问,但餐厅坚称自己卖的就是货真价实的进口红酒,绝无售假可能。杜先生一怒之下将餐厅告到法院。
▶▶鉴定竟起波澜,检材途中被毁
正当原告代理律师在盘算鉴定机构何时能出结果时,他却接到了来自广州的电话。对方系之前抽签确定的鉴定机构,他们说由于检材在运输途中已经毁损,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只能做退鉴处理。
▶▶警方介入调查,真相大白天下
见到警察时,快递小哥陈述,寄件那天,前后有三个人来看他的包装过程,其中一个男的(注:原告代理律师)看完就走了,另一个女的就是下单的人(注:被告代理律师),和她一起的男的(注:被告另一代理律师)给了他三百块钱现金,二人要让他把货物砸坏再寄出去;快递小哥回去跟老板娘说了之后,老板娘觉得这种要求不合理,让他把钱和货都退回去;他左思右想后,决定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做,拿东西隔着包装砸碎酒瓶,再包上一层泡纸后寄了出去。
为了自保,他又偷偷搞了个小动作:打电话给寄件人,问她是不是要将货品毁坏之后再寄出去,对方给了他肯定的答复,他把通话录了音;而在原告代理律师找他询问经过之后,他又给寄件人打了个电话,委屈巴巴地说邮件坏了有人要找他麻烦,对方则很淡定地回答赔几倍运费就是了。
▶▶法院依法裁判,原告获得赔偿
双方争议标的中唯一一瓶完整的红酒已经破碎,剩下开封过的红酒又不具备鉴定条件,那杜先生的诉讼请求是不是不能成立了?
并不是!
法院判决:被告毁灭了待证事实的关键证据,依照证据规则,可推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令被告退一赔十,被告应退还原告杜先生红酒货款2560元及支付十倍赔偿款25600元,共计人民币28160元。
▶▶确实毁灭证据,最终被罚五万
▶▶法官提醒
本案中,对被告代理律师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