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
赵虎与马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泉泽律师-http://www.quanzelvshi.com
时间:2017-11-20 11: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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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民初7522号
原告:赵虎,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赵传礼(系原告之父),男,汉族,1939年10月31日生,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萍,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隆,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奔,男,1996年8月18日生,住济南市。
原告赵虎与被告马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赵虎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虎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虎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赵虎负担。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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