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17)鲁0103民初2936号
原告:张XX,女,191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萍,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莲,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X,女,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张XX与被告宋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XX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郁文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