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文书显示,万科工会曾向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等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案件获得罗湖法院受理。之后宝能方面上诉至深圳中院,认为案件超出罗湖法院管辖范围,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对此未予支持。另有媒体报道称,宝能系增持无效只是管辖权裁定,万科工会起诉案尚在审理中。就此事记者联系了万科和宝能方面,均未获得回复。
此次深圳中院的二审判决裁定书编号为(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在2016年9月20日已经做出,并于当年11月28日在网上公示。
文书显示,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西部利得就案件提出了三点不同意见,一是认为万科工会要求确认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二是认为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宝能方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三是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宝能方面称,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撤销罗湖法院的(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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