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的一起普通故意伤害案,嫌疑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刑。然而,至今已9年过去了,受害人作为案件审理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直没收到法院送达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近日,海南当地媒体以《乐东一原告人9年未收到法院送达判决书》为题,报道了海南省乐东县一刑事案件受害人9年时间没有收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时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12月9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称,该案于2007年11月20日宣判,于2007年11月22日送达,当事人已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原告人吉春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乐东法院出示了原告人吉春在宣判笔录、送达回证上的签名。
当事人:
9年未收到判决书
此案起因为,吉春在乐东县万冲镇用两轮摩托车拉客途中,遇见吉某的妻子洪某等人准备乘摩托车回家,便用摩托车拉洪某回家。
吉某在家中久等不见妻子,怀疑妻子与摩托车司机吉春有奸情,在吉春送洪某回家后返程的途中用木棍将吉春左膝盖、左肩打伤。经鉴定,吉春的伤势属于重伤。
2007年9月,公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吉某提起公诉。乐东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证据不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春要求被告人吉某赔偿1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6年10月14日,海南当地媒体报道,吉春自称9年来未收到过法院送达的判决书,且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多次向法院询问赔偿情况均被回应诉讼请求没有道理。2016年10月28日,媒体对此案进行持续报道,认为宣判笔录上的宣判时间与判决书送达时间不一致,对乐东法院是否将判决书正式送达原告人吉春提出疑问。
10月28日,吉春公开否认送达回证和宣判笔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并要求申请鉴定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和所按指纹。
法院:
判决书已送达并签收
那么,判决书究竟是何时送达的?对此,乐东县法院新闻发言人葛子龙表示,2016年8月30日,吉春到乐东法院,自称是案件当事人,因找不到判决书,想复印一份。法院工作人员从档案室复印该案判决书交于原告人吉春,并非该院2016年8月30日才送达。
据介绍,吉春一案在开庭审理完毕后,原定于2007年11月20日宣判,并提前通知原告吉春来法院进行宣判,但原告人吉春并未按通知要求来法院。
2007年11月22日,吉春才来到法院,书记员向吉春进行宣判和送达,并询问了吉春对判决的意见。在吉春表示对案件判决无意见后,书记员将吉春的意见如实记录在宣判笔录中,吉春也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并按了手印。送达回证记载送达时间为2007年11月22日9时。
“送达回证是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此案中,吉春于2007年11月22日9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按手印,即表示判决书已经送达。当事人否认收到判决书,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葛子龙说,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因为当时原告人吉春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法院无法确认其赔偿数额,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遂驳回吉春的诉讼请求。
记者调查:
当事人陈述前后不一
2016年12月13日,《法制日报》记者在乐东法院采访了解到,法院于11月17日邀请吉春到法院协商申请鉴定事宜。当询问到《送达回证》上送达判决书一栏中“吉春”的签名笔迹和指纹是否真实时,吉春承认《送达回证》上的名字是其亲笔签名,但否认其收到了判决书,称不知签名时签的是什么材料。
“然而,当我们出示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询问其是否申请鉴定时,吉春又说名字并非他本人所签,同时表示不申请鉴定,也不愿在询问笔录上签名。”乐东法院干警说,吉春对其签名和指纹的真实性阐述前后不一,是否申请鉴定态度反复,之后也未再提出鉴定申请。
“由于吉春不愿申请鉴定,但有关报道还在持续发酵,对我们产生了不良影响。”葛子龙表示,近日,乐东法院派出立案庭庭长陈忠来到吉春住处,对其释明法律。
“法院当初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是因为你提供的证据不足,如果你现在有新证据,可以到法院另案起诉,或者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你觉得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程序上存在问题,可以向法律监督机关反映情况。”陈忠对吉春说。
吉春听后表示并将重新搜集证据,另行起诉。
乐东县法院院长马雪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吉春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如果当事人因为不服法院的判决,动辄要求鉴定送达回证上的签名,将是对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有义务也有责任将当事人引导到法治轨道上来解决诉求。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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